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值得信赖

(注:《本章程依据省民政厅社团章程示范文本》修正,供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二届七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

章程


(2007年7月28日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2年12月20日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正;2018年6月20日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省内部分大型有形市场共同发起,各类有型市场以及服务于市场的相关单位、省有关部门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及有志于市场经营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营理论与实践研究,组织和沟通各类市场主体及经营者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规范各类市场交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加快我省各类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商品流通提供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云南路20号鸿德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制定行业自律行规行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二)挖掘培育具有成长型、龙头型、示范型市场,充分展示江苏经济大省、市场大省的风范及行业形象。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建立会员单位共享的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技术、法律咨询等服务和市场信息,协助会员破解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五)深入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大力开展市场文化建设、信用分类管理等活动,协助政府主管市场部门或受委托组织“文明诚信市场”、“信用分类等级”的评价认定;打造江苏市场品牌,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力;搜集、编印市场经营管理的有关刊物资料,有针对性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研讨会、培训班、境内外交流考察活动。

(六)反映会员诉求,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市场发展建设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代表行业与国内外同业机构展开对话,拓展市场空间,协助政府主管市场部门做好市场开办和规范监管工作。

(七)组织会员单位认真学习省领导关于率先在全国创建文明诚信市场的指示精神,建立会员单位经济户口信息,营造市场体系“诚实信用”的建设发展环境。

(八)组织会员开展公益事业和有利于市场建设发展的其他活动,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单位会员应为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者或与市场经营相关的经营单位;

(三)个人会员应为省有关部门、单位中市场管理经营方面的专家,及有志于市场经营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国内外学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法律法规等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刊物及其它相关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要求本团体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自觉维护商品流通领域的经营秩序,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其交纳会费标准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会费收缴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向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反映情况,及时并如实提供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需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全省或本地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二)具有经营管理机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本团体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会长、副会长的选举结果及聘任的秘书长,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

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奖金和福利等支出;

(三)其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